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公定買賣契約書(俗稱公契),應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至雙方當事人所另行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如未以該契約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且未另立收據時,該契約具有銀錢收據的性質,則收款人應按價款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惟對方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且收款人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可免貼印花稅票。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資訊科,姓名林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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