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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稅申報之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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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訊】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對於建物辦竣移轉登記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判決,並經地政機關以「判決移轉」登記為原所有人名義,其原買賣移轉時所報繳之契稅可否退還,作出明確的解釋。
該局說明,財政部99年1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349080號函示,按「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前段所明定。又不動產已辦竣所有權移轉案件,可否以撤銷、解除原因而主張退還已繳納之契稅,契稅條例既未明定,原則上應不得退還;惟如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在尚未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准於退還原繳納之契稅;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於依法院確定判決或法院調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可退還原已繳納之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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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稅申報之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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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贈與人不可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又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ㄧ切權利義務。」另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例:「被繼承人生前固有將其所有財產為贈與之權,第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不動產贈與者,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成立契約後,尚未為移轉登記,而被繼承人即已死亡,則被繼承人就該不動產仍有所有之權利,並負為移轉登記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俾贈與發生效力之義務,而被繼承人此項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時應由繼承人承受」之意旨,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受贈人之繼承人則可請求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因此,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仍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尚不可由贈與人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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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誤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卻不知道未訂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對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並於報繳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能變更為買受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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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據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超過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勢分局,姓名:張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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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對於受贈房屋,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因雙方協議解除贈與契約,再將房屋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原移轉所報繳契稅可否退還,作出明確的解釋。
該局說,財政部99年7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170270號函示,按「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前段所明定。又不動產已辦竣所有權移轉案件,可否以撤銷、解除原因而主張退還已繳納之契稅,契稅條例既未明定,原則上應不得退還;惟如所有權移轉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無效行為,或經法院民事庭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等情形者,原已繳納之契稅應准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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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曾有民眾在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後,因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致產生糾紛而提起訴訟。該局提醒納稅人,依據財政部函釋,倘若買賣契約因標的物有瑕疵而被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亦即房屋產權視為自始未曾移轉,原買受人可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所繳契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陳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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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毋須再報繳契稅。

該局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再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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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拍賣取得的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為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辦理契稅申報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取得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向法院標購的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如標購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納稅義務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得選擇按較低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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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為防杜假藉房屋以委建之名而行買賣、交換、贈與之實,再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規避契稅,該局將按實質課稅原則,覈實課徵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房屋,應由房屋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俾符合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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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未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即可,卻忽略最重要的手續,就是買賣雙方須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房屋不論為合法房屋、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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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並辦竣所有權登記,依法該房屋所有權屬於子女所有,嗣後不論係因買賣或贈與等原因再移轉登記予父母名義者,係屬產權移轉行為,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該局提醒民眾,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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