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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之徵收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各年(期)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土地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調按月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此為私權之行為,納稅義務人無法據以請求公法上之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辦理,更不能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而逕予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分局,姓名:何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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