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贈與人不可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又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ㄧ切權利義務。」另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例:「被繼承人生前固有將其所有財產為贈與之權,第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不動產贈與者,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成立契約後,尚未為移轉登記,而被繼承人即已死亡,則被繼承人就該不動產仍有所有之權利,並負為移轉登記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俾贈與發生效力之義務,而被繼承人此項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時應由繼承人承受」之意旨,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受贈人之繼承人則可請求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因此,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仍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尚不可由贈與人單獨申請。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勢分局,姓名:張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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