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誤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卻不知道未訂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對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並於報繳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能變更為買受人名義。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勢分局,姓名:張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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