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為防杜假藉房屋以委建之名而行買賣、交換、贈與之實,再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規避契稅,該局將按實質課稅原則,覈實課徵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房屋,應由房屋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俾符合租稅公平。
倘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如:合建分屋地主取得之房屋、購買預售屋等),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上開條例規定,仍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即納稅義務人)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及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陳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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