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未逾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逾訂約日起30日申報者,則以申報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核課。惟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則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依財政部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970號及99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4132430號令釋規定,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當事人有無逾併購基準日起30日內申報,而分別依併購基準日或申報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當事人申報移轉現值高於併購基準日或申報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參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土地稅科,姓名:張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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