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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也就是說,符合前述規定之交通工具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故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交通工具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身分證及印章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免稅。
該局指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依規定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應無免稅規定之適用。至車輛吊扣期間如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因與「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之情形有別,亦無法依前項但書規定核免使用牌照稅,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勢分局,姓名林素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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