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除臺北市、高雄市、連江縣及金門縣稅捐稽徵處自行徵收外,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均委託監理機關代徵。開徵期間為每年4 月1 日起至4 月30日止。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 月1 日至4 月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月1 日至10月31日)。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未收到99年使用牌照稅單,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係於每年7月1日由監理機關開徵,常有民眾以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來電或親自到該局要求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或誤以為使用牌照稅重複發單等情形。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性質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之用,是屬於行政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機關。因此,如您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企劃科、姓名:楊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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