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縣訊】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房屋,房屋稅買賣雙方應如何分攤計算?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計徵是以買賣訂約日為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繳納義務,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所以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訂約日來核定雙方各應分擔之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先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額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之房屋稅。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對房屋稅之核算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唐千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cfta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