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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發放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因此,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但該房屋之房屋稅籍如未註銷,該房屋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徵收機關」係指依土地法第224條所稱之「需用土地人」而言。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勢分局,姓名:張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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