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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之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時間未滿1年者,仍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資訊科,姓名:呂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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