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建設公司在興建大樓或建築工程時,為方便管理、促進銷售業績或讓建築工人有休息之處所,常於工地旁建築售屋接待中心、樣品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此類建築物是否應課徵房屋稅?該局提出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者,不論是否為合法建物或無照違章建築房屋,均為房屋稅課稅對象,因此,售屋接待中心、樣品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之所有人應於建造完成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至工程完成,上該售屋接待中心等建物拆除後,再向稅捐機關申報,以註銷房屋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該局進一步表示:建設公司搭建的樣品屋或接待中心,亦應依面積、構造、層數等評定房屋現值,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如僅供建築工人休息之工寮(非為辦公室、管理室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王淑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cfta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