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於接獲稅捐機關通知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單或裁處書時,提出異議,稱其僅以名義供他人登記為車輛之所有人,並非車輛實際之使用人,該筆稅款及罰鍰應改向實際之所有人追繳。該局指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權人,即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並不能因其主張實際未使用該車而作為免責之事由。?稅捐機關並無法得知納稅義務人與他人間之私人協議,故車輛縱另有實際持有人,亦應屬其二者間之私法關係,即車輛如有欠稅之事實,甚至於產生罰鍰,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權人仍為稅款及罰鍰追繳之對象。因此,該局鄭重呼籲,為確保自身權益,如有身分證遺失情形,應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作廢,莫讓不肖人士取得後作為人頭辦理登記為車輛所有人,而莫名背上欠稅及罰鍰,另如為熟識親友間之私人協議,亦應了解,身分證借給他人購車,即應對該車負有管領之責,並成為該車之納稅義務人。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姓名:張巧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cfta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