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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就各契約規範內容,分別認定,依法課徵。
該局說明,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所以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所(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尚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至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分局,姓名:廖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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