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且該出租收益均用於辦理救濟事業,該房屋可否免徵房屋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1.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2.不以營利為目的。3.完成財團法人登記。4.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因此,私立慈善機構出租之房屋,雖收益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但並不屬於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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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贈與人不可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420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又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ㄧ切權利義務。」另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例:「被繼承人生前固有將其所有財產為贈與之權,第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不動產贈與者,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成立契約後,尚未為移轉登記,而被繼承人即已死亡,則被繼承人就該不動產仍有所有之權利,並負為移轉登記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俾贈與發生效力之義務,而被繼承人此項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繼承開始時應由繼承人承受」之意旨,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受贈人之繼承人則可請求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因此,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仍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尚不可由贈與人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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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供核。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屬公共設施使用,主管機關尚未徵收或收購取得之土地,如果您的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在未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下列情形之公共設施用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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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興建房屋並無償移轉與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其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受災戶已無償受贈取得房屋,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由房屋取得人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李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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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10月4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共有土地建物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資格。適用條件需共有人「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即可申請適用。
該局表示,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的比例,係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佔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如共有土地與建物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具「共有人書面協議」,經稽徵機關查明卻屬「分層管理使用」者,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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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近日發布解釋,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因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9、22條),該條文經發布施行後,上開土地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除未辦寺廟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用地、應神祠用地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免徵外,應自次年(期)起,即100年恢復徵收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原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之規定,而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範圍因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為避免閒置未開發之土地,亦併主張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與原立法意旨相違背,為了防杜投機,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爰決議將上開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免稅,並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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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由財政部賦稅署主辦,臺中縣地方稅務局所承辦的【青春好漾‧黃金稅月】靜態比賽參賽作品受理報名收件中,臺中縣地方稅務局提醒全國國中生趕快報名傳送作品參賽!
本活動靜態比賽分為租稅書法、海報設計及電腦動畫3組比賽,經過初審及複審,各組選出前3名,頒發獎金及獎狀。報名收件截止日為10月20日,請全國國中生把握時間,趕快報名,一起來揮灑熱力與創意,為自己贏得一筆高額獎學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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