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包括繼承變更案件)時,請於9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各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期(100年)起改課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中)。
  該局呼籲,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稽徵機關無從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上揭規定向各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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