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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所規定憑證除應貼用印花外,並應依同法第4條規定,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未依規定保存者,將依同法第23條第3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考表規定處罰,營業人違反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9,000元罰鍰,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處4,500元罰鍰。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了自身的權益應謹慎,民眾如對相關問題仍有疑問,請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姓名:葉梅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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