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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訊】吳太太最近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並將自有房屋的1樓充當聯絡處所,除此之外亦向轄區地方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嗣後吳太太收到地方稅務局的回復函,她發現所核准的營業面積與申報的不符。因為實際上聯絡處僅擺設1張辦公桌,使用面積不到2平方公尺,但稅務局卻是核准營業用面積為7.5平方公尺(一樓總面積為45平方公尺)。為何不是依照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呢?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又依財政部66/05/26台財稅第33437號函所示,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故案例吳太太的房屋雖然實際營業用面積僅2平方公尺,惟依上揭規定,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應依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即7.5平方公尺)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 www.tcftax.gov.tw 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分局,姓名: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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