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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規定原以一生一次為限,惟為滿足一般民眾換屋需求,土地稅法第34條業已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該項各款所定條件,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該條項第2款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致先購後售案件因同時有兩戶房屋是否亦得適用滋生疑義?經財政部發布核釋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符合該項第2款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及符合社會現況。
另為避免擁有2間以上自用住宅房屋者,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符合僅有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有違立法本旨,財政部一併核釋上開條項第2款所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之房屋。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土地稅科,姓名:張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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