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業用地按10‰課徵地價稅,上開規定係以辦理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為適用對象,即以製造業為主要對象,包括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及免辦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者,是以,於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須設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始可准予適用工業用地(10‰)課徵地價稅,至於是否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則非所問,準此,甲君工廠之土地得以適用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
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稅率1.5%)徵收房屋稅,依據財政部62/01/05台財稅第30076號令,「自有房屋」應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但甲君出租廠房與A君開立工廠,未符合上列對自有房屋之規定,是以,甲君之廠房不能適用合法登記工廠減半(稅率1.5%)徵收房屋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分局,姓名李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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