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此規定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稅務局可向公同共有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
公同共有土地設有管理人者,可由選定之管理人或未設管理人僅由部分共有人向稅務局申請分單,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公同共有人中如有一人代為繳納全部稅款,可依民法第281條之規定,向其他公同共有人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部分。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分局,姓名:李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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