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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領用牌照之車輛發生改換機件或座架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由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辨理變更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領用牌照後將車輛改換機件或座架,除應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外,如變更後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反之,應納降低者,應按日計算退還差額部分之稅額。例如甲先生領用1980cc自用小貨車牌照(適用使用牌照稅額3,600元),領牌後於車廂加裝座椅(車種應變更為小客貨車,適用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甲先生應辦理變更車輛種類,並應補繳自加裝座椅日起至該年底期間,按日計算自用小貨車與小客貨車使用牌照稅差額。
若未依規定向交通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稅者,視為移用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規定裁罰。
地方稅務局呼籲車主,使用牌照稅罰鍰不輕,為了自身的權益,不可不慎,如果您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請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姓名:葉梅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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