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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於退稅後在列管期間內將重購之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99年6月1起至6月30日止展開年度清查工作。
該局提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可向出售土地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但是在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可以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或將戶籍遷移該地,如經查獲有逃漏稅之情事者,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將會被追繳,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土地稅科,姓名:張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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