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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各種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其課徵範圍及稅率或稅額如下: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後,應在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如果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由於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方式,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銷花,
其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可能遭經處5倍至10倍罰鍰。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勢分局,姓名林素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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