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並於民眾持逾繳納期限之繳款書至公庫繳納時,由該公庫一併計收稅款及滯納金,而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民眾對稅捐機關加徵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若該稅款之繳納期間為98年6月1日至98年6月30日止,則限繳期限為98年6月30日,於98年7月1日至7月30日共計30日為計徵滯納金期間,滯納金之申請復查期間為98年7月31日至98年8月31日。(因截止日為8月29日為星期六,8月30日為星期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即8月31日代之)
本局特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申請復查,以維權益。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姓名:陳雪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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