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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需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滿1年後,出售之土地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需土地及房屋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持續滿1年後,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分局,姓名:王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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