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租稅罰法的意義、種類與適用原則簡述如下:
ㄧ、意義:有關違反稅法規定之罰則。
二、種類:
(一)行政罰:對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處以刑名以外之制裁者。例如:罰鍰、沒入貨物、停止營業、撤銷登記、加徵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等制裁。
(二)刑事罰:對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處以自由刑或罰金等刑名之制裁。例如: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處徒刑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其對象為:1.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2.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3.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4.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三、適用原則:
(一)行政罰:原則上以故意或過失為原則。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二)刑事罰:以故意行為為原則。
(三)行為罰與漏稅罰可否併罰:
1.民國84年4月26日財政部以臺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文:納稅義務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之外,不得重複處罰。
(四)自動補報補繳免罰原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五)輕微案件減免處罰原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ㄧ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六)從新從輕原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各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是以,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時,會因故意或過失與情節輕重及是否自動補報補繳而受到不同種類的處置。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分局,姓名李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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