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惟如因繼承而移轉,則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管制期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分局,姓名:王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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