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98年12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業經司法院定自本(99)年5月1日正式實施,新法實施後,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以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次修法主要是檢討行政訴訟新制,從89 年7月1日施行近10年來,與當事人訴訟權益,以及與行政法院審判效能息息相關的內容,有鑑於過去限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20萬元以下的案件,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這樣的標準對照現今國民生活水準,已明顯太低,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此次修法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金額,提高為40萬元以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按行政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所以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應將原因事實及理由詳細記載於起訴狀內,並檢附相關證據,以免喪失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致權益受損。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姓名:林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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