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法第764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土地所有權持分經拋棄而歸國有,係不同於一般移轉行為,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徵收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土地所有權人拋棄所有權應以登記為要件,所以喪失土地所有權登記前滯欠之的地價稅,仍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其已繳的地價稅亦不得申請退還。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勢分局,姓名蔡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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