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縣訊】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又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該局統計99年1月至3月之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案件,其中屬於以上情形者就達2千多件,本(99)年度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99年4月30日止,請車主務必留意限繳日期,儘可能提早繳納,以免逾期被處罰。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姓名:黃靜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cfta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