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甲向A承租一廠房,但A因經商失敗,下落不明,稅捐機關以某甲為代繳義務人是否合理?某甲能抗拒嗎?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繳納主體歸納整理如下:
ㄧ、納稅義務人:
(一)房屋所有人: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但新建房屋未經所有權移轉,應以「營建申請人」為房屋實際所有人。
(二)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由共有人「推舉ㄧ人」繳納。
(三)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四)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代繳義務人:
(一)共有房屋未推舉代表人繳納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人所代繳之房屋稅款,除其應負擔部分外,對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二)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於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代繳,扣抵房租。
三、特殊規定:
(一)公司宣告破產:房屋稅應向破產財團發單課徵,該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屬財團費用,此項費用應優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二)經公告徵收尚未拆除之房屋,課徵房屋稅之爭議:房屋經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惟該房屋之房屋稅籍如未註銷,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向?收機關課?房屋稅。
是以,A因經商失敗,下落不明,而某甲為承租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某甲為A之代繳義務人,某甲並得以之扣抵房租。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分局,姓名李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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