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及第18條(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用地原因消滅未盡申報義務之處罰規定,已明確列入土地稅法54條條文,請民眾於辦理各項登記證註銷登記及工廠停、歇業時,主動向地方稅務局或分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以免受罰。
法令規定:
(一)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者,依規定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之罰鍰。
(二)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向主管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分局,姓名:李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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