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則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再持該裁定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得以儘速獲得償還,如果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特別提醒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請務必在有效期限內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逾期該執行名義將喪失效力。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企劃科,姓名林宜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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