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移轉土地除了有作農業使用外,仍應以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即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始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前揭施行細則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之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
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
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
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
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
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分局,姓名:何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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