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法院會函請核算土地增值稅,而稅捐機關會先以一般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請法院代為扣繳。但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為89年1月28日以後第1次移轉或經農地不課徵後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就可由義務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人(即拍定取得人)或債權人(如銀行、農會等)檢附該土地於89年1月當時為農業用地之證明文件,申請依89年1月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第三人提出申請,因非屬規定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稅捐稽徵機關即無法核准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分局,姓名: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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