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縣訊】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對於建物辦竣移轉登記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判決,並經地政機關以「判決移轉」登記為原所有人名義,其原買賣移轉時所報繳之契稅可否退還,作出明確的解釋。
該局說明,財政部99年1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349080號函示,按「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前段所明定。又不動產已辦竣所有權移轉案件,可否以撤銷、解除原因而主張退還已繳納之契稅,契稅條例既未明定,原則上應不得退還;惟如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在尚未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准於退還原繳納之契稅;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於依法院確定判決或法院調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可退還原已繳納之契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陳素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cfta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