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99年地價稅訂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日至11月30日止,繳款書所載納稅義務人係以當年度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準,不論其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均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惟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雖未辦理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仍應向拍定人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外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也明文規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自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拍定人對該項不動產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如該日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前,雖未辦理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仍應向拍定人徵收。
今(99)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新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99年全年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全年地價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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