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將前次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墊高到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移轉之土地於該日〈即89年1月28日〉必須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始能適用。所以,納稅人移轉農地上有一鐵皮建物抽水機房,雖於移轉時已經拆除,但如該抽水機房於上開法令修正施行日當時即已存在,仍須提供該抽水機房容許使用同意書,證明係屬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才能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分局,姓名: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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