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10月4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共有土地建物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資格。適用條件需共有人「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即可申請適用。
該局表示,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的比例,係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佔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如共有土地與建物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具「共有人書面協議」,經稽徵機關查明卻屬「分層管理使用」者,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舉例說明,如兄弟2人共有一塊土地且持分共有地上2層樓房屋,兄住1樓,出租給人做營業用;弟住第2樓,設立戶籍,為自用住宅使用。
解釋令發布前規定是弟弟擁有土地1/2,也有建物所有權1/2,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比例,只有土地面積的1/4(土地1/2乘上建物1/2);另外的3/4要課一般稅率。
財政部的解釋令放寬後,弟弟居住的第2樓,占全部土地的面積1/2,所以弟弟持有的1/2土地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2‰,哥哥持有的1/2課徵一般用地稅率。
該局籲請符合此要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時,除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外,應另出具「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之協議書,經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樓層,以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由於今年9月22日提起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時間已經錯過,所以只能從明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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