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近日發布解釋,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因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9、22條),該條文經發布施行後,上開土地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除未辦寺廟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用地、應神祠用地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免徵外,應自次年(期)起,即100年恢復徵收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原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之規定,而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範圍因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為避免閒置未開發之土地,亦併主張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與原立法意旨相違背,為了防杜投機,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爰決議將上開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免稅,並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

該局強調,修正後將使閒置未開發或低度利用之土地恢復按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其性質與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核定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有別,並非針對閒置土地開徵具有「空地稅」性質之地價稅,僅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未限制公共使用範圍,致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優惠之條件過於浮濫,造成土地低度利用或閒置不用而申請免徵地價稅,例如: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等,均可申請適用免稅,故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予檢討修正。惟此一措施,可將低度利用土地回歸正常稅制課稅,抑制土地之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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