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祭祀公業依規定將公同共有之土地及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時,以下列2種方式變更,屬更名之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1.依各共有人對祀產權利之祭祀公業原始規約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2.無原始規約補訂規約,或原始規約之財產分配不明確而變更規約,且依各房及其派下員平均分配原則分配其不動產權利。
        稅務局提醒,但是如果未依原始規約而另訂新規約辦理變更登記,或無原始規約補訂規約,或原始規約之財產分配不明確而變更規約,又未依平均分配原則分配,而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時,則屬派下員間不動產權利變動及應有部分權利增減,就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是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無論均分與否,該規約已具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李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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