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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位王先生詢問,他近日興建一棟違章房屋,預計使用1年後就要拆除,是否應設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課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於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於任何地區違章建築物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時,亦應於期限內申報,如未於期限內申報而發生漏稅情形,除了補繳應納稅額外,還得按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勢分局,姓名:張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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