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經拍賣,稽徵機關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納稅義務人基準日,該日之前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後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強制執行法第97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又拍定後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因債權人間債權順位訴訟關係,遲未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房屋稅仍應向房屋原所有權人課徵。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蔡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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