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對於受贈房屋,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因雙方協議解除贈與契約,再將房屋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原移轉所報繳契稅可否退還,作出明確的解釋。
該局說,財政部99年7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170270號函示,按「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前段所明定。又不動產已辦竣所有權移轉案件,可否以撤銷、解除原因而主張退還已繳納之契稅,契稅條例既未明定,原則上應不得退還;惟如所有權移轉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無效行為,或經法院民事庭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等情形者,原已繳納之契稅應准予退還。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51006,或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陳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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