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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房屋之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鋁窗,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已非屬陽台,在未恢復原狀前,原陽台部分之面積,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建築技術規則所稱建築面積,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辦理,陽台、屋簷突出自牆(柱)心起2.0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合併課徵房屋稅;2.0公尺以內者,則免予計入建築面積,免徵房屋稅,但其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
以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亦可上該局網站www.tcftax.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提供單位:房屋稅科,姓名:王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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